戀愛時的轉賬,分手了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楊陵區(qū)人民法院五泉法庭審結一起原告黃某與被告劉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判決被告劉某向原告黃某返還不當得利款52000元。
案情簡介
原告黃某與被告劉某2019年通過網絡相識,之后一直保持聯系,2021年6月初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原告從6月23日至12月21日,先后八次向被告轉賬64000余元,期間還有數筆小額轉賬。2022年2月被告提出分手。之后黃某要求劉某返還轉賬的款項,劉某予以拒絕,故黃某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劉某堅持認為黃某給自己的轉款均是無償贈與,自己無需返還。經組織雙方調解未果,依法判決劉某向黃某返還其中的三筆共計52000元不當得利款。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通常,男女朋友間的贈與可以分為:一般性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一般性無償贈與,是指贈與人為了拉近彼此的關系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行為,屬于增進感情的贈與(例如:共同吃飯、看電影、特殊節(jié)日、特殊數字等),這種贈與完成后,贈與人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但是在附條件贈與的情形下,如贈與人目的無法實現或者贈與條件不能成就,即便受贈人已經接受了贈與物,贈與人也有權要求予以返還。本案中,黃某給劉某的三筆共計52000元的轉賬明顯超出了男女禮尚往來、拉近關系的范圍,帶有與劉某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思,現雙方已經分手,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款項給付的目的消滅,劉某的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在此,法官提醒戀愛中的男女:愛意需要表達,并非轉賬一種,區(qū)分兩種贈與,分手也不難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