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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nèi)容。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專訪,就這一重要內(nèi)容進行了解讀。

原標題: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解讀因何首次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力度

制圖/高岳

  □?法制網(wǎng)記者?董凡超

  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nèi)容。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專訪,就這一重要內(nèi)容進行了解讀。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

  孫謙介紹說,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本次修訂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作為第三章。這是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時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可以彰顯我們的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

  如何把握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范圍,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

  孫謙介紹說,根據(j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的相關規(guī)定,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范圍包括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第二種情況是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

  第三種情況是被告人死亡,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jīng)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

  后兩種情況的缺席審判,實際上是一種排除審判障礙的方式,即普通審判程序在運作中遭遇客觀障礙(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或被告人死亡),喪失審判要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為排除這種審判障礙,只能選擇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繼續(xù)審判。因此,其性質(zhì)上屬于普通程序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系普通程序處置審判障礙時的一項訴訟措施。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的缺席審判制度,主要指第一種情況。

  孫謙指出,為了確保缺席審判制度的正確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作了嚴格限制:

  一是在管轄上,明確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是規(guī)定人民法院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xié)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三是規(guī)定送達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作出處理。

  關于在缺席審判制度中如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問題,孫謙說,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在場是常態(tài),缺席審判是例外。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從6個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一是對委托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guī)定。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是賦予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上訴權。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jīng)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三是規(guī)定了重新審理的情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四是規(guī)定了罪犯異議權。罪犯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zhí)行刑罰。交付執(zhí)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五是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對于缺席審判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六是規(guī)定了糾錯機制。即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chǎn)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這些制度設計,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睂O謙說,檢察機關在缺席審判制度中,既擔負著提起公訴的職責,也擔負著訴訟監(jiān)督職責。這一制度非常重要,必須嚴格規(guī)范、積極穩(wěn)妥地行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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