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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被抓受傷索賠14萬元 法院:正當防衛(wèi),不賠償!

兩位幫忙抓賊的熱心鄰居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一個小偷,大白天作案被抓了個現(xiàn)行,在被物主和熱心鄰居制服的過程中受傷,竟然反過來向他們索賠。遭到拒絕后,小偷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受傷造成的損失。物主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法院究竟會怎么判呢?

  盜竊被抓后“腰痛一天”

  2016年3月19日,駱某在南京江寧某小區(qū)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盜竊一個電瓶以及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錢某發(fā)現(xiàn)。錢某上前詢問,卻被駱某突然推至一旁,駱某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見此情況,錢某大喊“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陳某攔下,后涂某也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趕來。其間,駱某激烈反抗,最終三人合力將駱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報警后,民警將駱某帶至派出所調(diào)查。詢問中,駱某對當天其行為供認不諱。

  2016年3月20日,駱某至醫(yī)院進行治療,稱“外傷后腰痛一天”,經(jīng)診斷為第2-3腰椎左側(cè)橫突骨折。

  駱某認為其受傷系錢某、林某、陳某、涂某四人毆打所致,向四人索賠未果,訴至江寧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因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余元。

  被告錢某、林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其主觀并無傷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當動機,是正當防衛(wèi),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涂某則辯稱,其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小偷的訴訟請求

  小偷竟然覺得自己變成“受害者”,難道真的要賠償他嗎?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其中一個是林某和錢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對駱某的傷后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案發(fā)時,駱某實施的是盜竊行為。電瓶系林某和錢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財產(chǎn)受到侵犯時,法律賦予公民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quán)利。因此,法院認為,林某和錢某在制止駱某過程中系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中未有過當行為,對駱某的傷后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爭議焦點是,涂某、陳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系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否對駱某傷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涂某、陳某制服駱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對駱某傷后經(jīng)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江寧法院依照侵權(quán)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guān)條文,判決駁回原告駱某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 江研 徐璐璐 記者 萬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