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犬應謹慎 傷人需擔責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它們雖然很可愛,對人類并沒有敵意,但狗“闖禍”的傷人事件也屢見不鮮,因此,作為狗的主人,便要擔起責任,加強管理義務,避免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不然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近日,旬邑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成功調解了一起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2018年4月8日,原告王某因有事去被告田某家的蔬菜大棚地里,被被告所養(yǎng)之犬咬傷,王某立即被送往旬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治療并接種了狂犬疫苗。事后,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協(xié)議,當?shù)卮逦瘯啻纬雒嬲{解未果,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田某予以賠償。
辦案法官接到訴狀后,認為案件中被告田某是狗的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是直接、合法所有人,事件過程也未牽扯到任何第三人,故此案的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所涉金額不大,在征詢原告王某意見后,聯(lián)系了被告田某,立即決定對此案進行訴前調解。經辦案法官努力調解,雙方最終通過賠償協(xié)議化解了糾紛,在確認調解筆錄無誤后均簽字認可。該案從收案到成功調解僅用了半個小時,遠遠短于正式訴訟的審理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官提醒:飼養(yǎng)人應對自家寵物進行有效羈束,避免引發(fā)事故,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旬邑法院?柴?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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