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需謹慎 反悔違約需擔責
入住3個月后發(fā)現出租房環(huán)境吵雜,租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漢臺區(qū)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張某租賃李某位于漢中某小區(qū)住房一處,雙方在查驗房屋后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張某向房東李某支付了一年租金。在入住3個月后,張某以房屋周邊環(huán)境噪音較大為由,向房東李某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房租。房東李某認為,張某在租房前已查驗房屋情況,提前解約系原告毀約行為,不愿退剩余租金。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張某便訴至漢臺區(qū)人民法院。
辦案法官查閱案卷后,組織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進行調解。調解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不退讓。辦案法官在雙方爭執(zhí)中找到案件焦點,即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且原被告對條款理解均有偏差。辦案法官仔細向兩人釋法析理。終于,原告張某承認自己違約在先,在租房前未能認真考察周邊環(huán)境,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李某亦明白了不退還剩余租金并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除租賃合同,被告李某退還原告剩余租金的50%。
法官寄語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對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更加完善。合同訂立后不能隨意解除,若需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損失費用。因此,在租賃房屋時,要在租賃房屋前進行謹慎仔細考察,簽訂合同時條款要詳細完備。合同履行過程中盡量避免因自身原因違約,否則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